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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3-07-24 09:14   来源: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上半年,宁夏市场监管部门以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重点,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商标侵权典型案件。

  案例1

  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夏伊芈福肉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21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伊芈福肉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盐池滩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滩羊肉片”8盒,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伊芈福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库房内存放有“滩羊肉片”外包装卡纸盒数量13500个,正面右上角印有“盐池滩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图形右上角标注注册标记“®”、右下角印有“宁夏盐池滩羊肉”字样。经查,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当事人分3次向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识“盐池滩羊”羊肉卷系自己生产,生产所用羊肉来源于宁夏塞上博牛羊肉有限公司和羊肉销售人员吴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记录生产用羊肉产地为甘肃和河西。当事人共印制“盐池滩羊”文字图形组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外包装卡纸盒15000个,已使用1500个,剩余13500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宁夏伊芈福肉食品有限公司侵犯“盐池滩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的办理有效遏制了“盐池滩羊”商标侵权和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2

  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某某制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5月11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某某制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制造侵权商品的商标、包装物及工具等,罚款16.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9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永宁县望远镇塞上翡翠城25-3-102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制造假冒白酒的房间一间,里面有压盖机1个,在客厅、卧室及制造间内有灌装好的成品剑南春酒、衣标、瓶盖、手提袋,绵竹大曲空瓶、剑南春空瓶、贵州茅台酒空瓶、茅台王子酒、贵州茅台酒以及白色塑料桶不明液体等。上述成品酒及包装材料,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购货票据,无法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经查,当事人江某某受雇于韩某伟灌装制造假酒,由韩某伟提供包装材料及灌装用的白酒,当事人负责灌装,每灌装一箱酒给当事人80元的工钱。经厂家辨认,当事人灌装制造的180瓶剑南春(52°;500ml),均为回收外箱二次封箱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所灌装的52°剑南春(500ml/瓶)市场参考价为569元/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上有些经营者利用驰名、著名商标产品畅销、价格较高的的特点,非法制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非法获取高额利润,严重损害了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这类违法行为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维护注册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也能使消费者购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

  案例3

  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分局查处吴忠市延兴工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9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分局依法对吴忠市延兴工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花马池饲料添加剂吨包编织袋激光刻板1副,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6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根据银川市公安局线索移交函,对吴忠市延兴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HMC花马池”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HMC花马池”系注册商标,吴忠市延兴工贸有限公司在未经“HMC花马池”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刻印了花马池饲料添加剂吨包编织袋激光刻板用于生产带有“HMC花马池”注册商标标识的吨包编织袋,于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期间,分四次制造了1200条,每条30元,合计经营额36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吴忠市延兴工贸有限公司利用自制激光刻板生产销售假冒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不仅危害到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同时也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保护了知识产权,震慑了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辖区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4

  同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同心县路恒通轮胎修补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8日,同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同心县路恒通轮胎修补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4日,同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润滑油销售分公司的投诉,对同心县河西镇盐兴路口“同心县路恒通轮胎修补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昆仑之星冷却液包装上面印有“昆仑之星”文字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从送货上门以每桶25元的价格购进25桶(9.5/kg)及以每桶10元的价格购进12桶(4/kg)冷却液进行销售。经厂家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昆仑之星不是厂家及其授权的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权利人注册的“昆仑之星”文字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同心县路恒通轮胎修补商店利用自身经营便利优势,购进并销售侵权昆仑之星冷却液的行为,不仅危害到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同时也会严重危害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保护了知识产权,震慑了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辖区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5

  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吉县品尚茶缘酒庄销售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月11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西吉县品尚茶缘酒庄销售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6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在酒类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西吉县品尚茶缘酒庄销售的4瓶52度“国窖1573”白酒(规格500ml/瓶,2瓶编号201111221111221021 、2瓶编号202010161061v4)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商标权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白酒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该公司“国窖”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酒类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诚信自律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会对品牌信誉评价带来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打击,有效保护品牌价值、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6

  海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原县甘城乡志东副食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21日,海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原县甘城乡志东副食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海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原县甘城乡志东副食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标识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分两次从某流动配送车上共购进22件(12瓶装)“牛栏山”陈酿白酒在店内销售,销售价为14元/瓶。经委托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白酒不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产品,属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海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涉案产品为酒类产品,多数出售给案发地附近工地的工人,侵权假冒商标的白酒质量难以保障,长期食用可能导致出现不良反应,对人身体健康产生影响,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对此类民生领域商品侵权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和打击,不仅净化了消费环境,保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了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

  案例7

  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卫市中亿孕婴母婴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20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卫市中亿孕婴母婴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贝亲奶嘴3个,罚款1404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中卫市中亿孕婴母婴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陈列着3个待出售的贝亲奶嘴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在货架顶层发现待出售的3个贝亲奶嘴,经执法人员扫描以上商品外包装的防伪码并电话联系官方客服查询商品真伪,显示以上3个贝亲奶嘴为“非正品”。经委托厂家鉴定,均为未经贝亲株式会社授权或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奶嘴是喂养婴儿不可或缺的生活用品,其安全性事关下一代健康成长,制售假冒婴儿奶嘴不仅侵犯了品牌知识产权,更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依法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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